【新闻】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确定引导、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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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组织处理、强制、诱导、居留、嫖娼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个“解释”从年7月25日开始施行。
该“解释”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制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卖淫罪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性病罪“知道”认定,知道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卖淫、卖淫行为的解决
《解释》指出,必须通过招募、雇佣、纠正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3名以上卖淫人员,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妓女累计达到十人以上的。
——妓女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到5人以上。
——组织境外人员在国内卖淫或组织境内人员出国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组织卖淫者自伤、自杀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解释》规定,为知道他人实施有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担任其招募、运输人员或保镖、打手、会计管理者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有罪不罚,不组织卖淫罪从犯论。
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招募、运输妓女的人员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
——在招募、转运的妓女中,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到5人以上。
——协助组织海外人员国内卖淫、组织国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招募、运输或组织卖淫者自伤、自杀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根据《说明》,强迫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妓女累计达到五人以上的。
——妓女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到3人以上。
——强迫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情况
——被强迫卖淫的人造成自伤、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根据该“说明”,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也有强制卖淫犯罪行为,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织、强制卖淫“情节严重”。
——组织卖淫、强制卖淫行为有本解释第二条、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之一的。
——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说明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人数标准。
——加上非法利润额达到本说明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金额标准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组织,强迫卖淫罪,有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和处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行为者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作为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该《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组织、强制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受到重罚。
根据《说明》,诱导、收容、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
——引导别人卖淫的情况。
——收容、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
——收容和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1年内因诱导、拘留、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另外介绍拘留、卖淫行为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根据这个“解释”,利用新闻网络发布妓女的违法新闻,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利用新闻网络的罪名定罪处罚。 而且,在采取介绍卖淫罪的构成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处罚重的规定诱导、停留、介绍使处罚有罪的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诱导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未满14岁的幼女卖淫,则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将幼女卖淫罪定罪。
根据该司法解释,诱导、居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诱导5人以上、诱导、收容、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诱导、收容和介绍3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士、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诱导5名以上人卖淫。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这个“解释”也特别指出,介绍组织、强制、诱导、逗留、他人卖淫的次数,考虑情节,量刑时加以考虑。
根据这一“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知道”。
——有证据表明,在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就诊或检查,被诊断为严重的性病
——从本人的知识和经验可以看出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
——可以用其他做法说明行为者是“知道”的。
《说明》确定传达性病行为实际上会给别人带来严重的性病后果,是否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该《解释》,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重症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 其他性病是否被认定为“严重性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疗法》《性病防治管理方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实施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根据其危害、优势和梅毒、淋病相当
根据《说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和感染HIV卖淫、卖淫的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因传播性病罪被定罪,受到重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让他人感染HIV,认定刑法第95条第3款“其他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知道感染艾滋病毒卖淫、卖淫的人
——知道自己感染了HIV,故意不采取预防措施而和别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此外,这个司法解释表明,在侵犯组织、强制诱导、停留和介绍卖淫罪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处以犯罪所得的两倍以上的罚款。 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者合计判决的罚款必须是犯罪所得的两倍以上。 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该《解释》,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租赁汽车业等机构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检查卖淫、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罪犯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事前与罪犯共谋的,用共同犯罪论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向组织、强制卖淫犯罪集团透露情报的。
——两年内通风三次以上报告。
——1年内通风申报受到行政处罚,实施通风申报行为的。
——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及时受审的。
——由于妓女逃跑,公安机关调查了犯罪行为,取证困难取消了刑事案件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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