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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全文)

来源:全球招商加盟网作者:齐光望更新时间:2023-05-08 00:01: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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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征得中央领导同意,现采取《人民法院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请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新闻】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年2月7日

人民法院实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完全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第一条法官依法处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机关、个人都有权拒绝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外转交的具体案件的信件、信件或口头意见,法官都要《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案件解决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审理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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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维修、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拒绝,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上述

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引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三条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就参与案件审理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结果、诉讼程序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

除了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以外,法官有权拒绝就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第四条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经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听证和审议,不追究误审责任。 关于误审责任的认定标准、追究范围、负担方法、惩戒程序等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完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官、检察官关于建立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业务方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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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定理由,不经过法定手续,不得对法官进行调职、免职、辞职、降级、解职等处分,另外,不得以事务件数的排序、淘汰最低位等方法和接待不完备等理由调整法官的岗位。 法官因法定理由,未经法定手续受到调动、免职、辞职或降级、免职等处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构纠正。 有关机关不纠正的,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要求有关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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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交该法官及有关人民法院。 对法官进行调职、免职、辞职等解决,或者给予降级、解职等处分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解决、处分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法官,明确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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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对提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可以申请讨论的本人解决、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从决定解决、处分之日起30天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官申请复核、复议或申诉不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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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委员会必须审查该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当事人的法官。 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该法官的陈述、辩解原来的解决、处分确实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六条对法官作出错误解决、处分决定的,错误纠正后,该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立即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报酬待遇,积极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根据情况对发生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

法官接受调查保留等级晋升,然后有关部门认定不应该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其等级晋升时间从保留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控告

(一)介入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

(二)要求法官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

(三)限制或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参与案件审理的意见

(四)超过职权、滥用职权,对法官进行调职、免职、辞退、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五)依法欺骗职务保障的需要,不得故意延期

(六)玩忽职守、处分不周、依法履行职务的法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

(七)侵犯法官休息权、假期权的

(八)侵犯法官控告、申诉权利的

(九)其他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法官的法定权利,向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被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迅速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超过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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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侵犯法官法定权利的,法官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起诉,其所在的人民法院有义务起诉及提供援助,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全法官审查委员会的就业机制,由法官审查委员会组织,指导对法官的审查、评议工作。 法官审查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些法官代表组成。 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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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审判成绩的审查、评价,必须由法官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结果必须公布。 法官如果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法官对审判业绩的审查方法和评价标准,必须合理地设定加权比例,重视审判业绩,充分考虑地区、审查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但不能超过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 审查结果和业绩评价必须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业绩评价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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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审查的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分,向一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些法官代表组成。 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选出。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作用是:

(一)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职务保护的相关需要和控告

(二)组织判断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向本人或者其近亲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四)组织对本人或者其近亲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五)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六)统一安排被错误解决、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利影响、赔偿或补偿

(七)指导法官正确有效地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组织相关训练和心理疏导工作

(八)督促检查我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护机构的建设情况

(九)向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安部门统一指导维护审判秩序、机关安全防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种应急处置工作

(十)建立公安机关、情报主管、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官依法职务保护相关的警告、应急和联动机构

(十一)其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依法与职务保护有关的事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职工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监督指导辖区内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员工。 本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不依法致力于职务保障的,法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起诉。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的立项访问、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室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用于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警报装置。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安全保卫职工和装备配置标准》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工作单位的警察用装备配置标准》,普遍设立安全检查岗位,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加强安全检查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操作水平

人民法院必须为法官、审判辅导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便于及时记录、保存具有介入、咨询、威胁、侮辱等性质的新闻。

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业会见、接待场所。 法官在审判法庭外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可以要求在专业场所进行,有权拒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单方面会见、接待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维持审判秩序。 对实施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采取制止警告、训诫、悔恨的命令、退出法庭的命令、强制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 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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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法庭以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必须立即采取训诫、制止、控制、脱离现场等措施,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危险品构成威胁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牺牲罪、故意破坏财产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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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限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安全检查,抵抗;

(二)未经许可强制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

(三)大声喧哗、吵闹,不听制止,严重扰乱办公室秩序的;

(四)侮辱、诽谤、胁迫、殴打人民法院的职工或者诉讼参加者

(五)损坏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

(六)抢夺、损坏诉讼文件、证据的

(七)呆在上班时间外,不问制止,拒绝离开

(八)故意抛弃高龄、年幼、体弱、严重疾病、肢体障碍等生活无法自立的人的

(九)用自杀、自伤等方法威胁人民法院的员工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扰乱事务秩序的行为。

对于在人民法院周围实施静坐、分发材料、喊口号、竖横幅等行为的人,人民法院必须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危害人民法院职工人身安全的,机关安全保安部门可以与司法警察联系进行应急处理,立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国家机关罪、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体罪、扰乱交通秩序的集体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集体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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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对依法不应公开的法官或者其近亲的新闻,以及偷看、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者其近亲隐私的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侵犯公民个人报道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由诉讼服务中心、12368诉讼服务平台和诉讼服务网站等平台查询新闻,回答咨询,逐一发挥联系法官的作用,因新闻过度公开而与法官的审判业务和日期 通过审判过程新闻公开平台对外公开法官的姓名、照片、职务、等级、事务电话和职工邮箱以外的消息,必须征得法官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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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法官依法执行职务被诬告、虚假指控或用新闻网络等方法实施侮辱诽谤名誉受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在官网、微博、微信公共平台或新闻发布会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妨碍司法活动,对威胁、报复、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由于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受到威胁、骚扰、跟踪案件,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损坏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牺牲案件罪、故意破坏财产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是精神患者,依法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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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恐怖主义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高危险性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也可以对法官的近亲采取隐瞒身份的保护措施。 处理危险性高的其他案件时,根据法官本人的申请,必须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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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按时全额支付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助金。 业绩评价奖金的发放,必须按照审判业绩的指导,多次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重视结合法官等级、行政等级,向一线人员倾斜。

17条各级人民法院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指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体检制度,保证法官每年接受全面体检,配合有关部门完整的法官医疗保障制度和扶助优惠办法,协助法官人身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审判业务的需要,综合采用集中的脱产训练、网络视频教育、巡回授课等方法,保障全体法官定期参加各类业务训练,审判的控制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审判文件的制作能力 每个法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脱产业务训练。

【新闻】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全文)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执行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将法官的假期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评价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法官的休假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审判规则和法院的实际,合理推算法官的就业饱和度,科学明确法官的就业量,适时调整法官的员额配置,或者补充审判辅助人员,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选定法官时,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整的辅助保障措施,使异地选定的法官放心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参照本法适用。

第二十二条军事法院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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