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确定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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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会今天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优势和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用18条条文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相关犯罪定罪标准的具体掌握等问题, 第一,
)包括10个方面的复印件,其中规定了环境污染罪定罪的具体标准。 环境污染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入罪要件是“严重污染环境”。 《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环境污染”的14个具体情况。 《解释》第一条吸收,根据司法实践状况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罪标准。 由于各种重金属在毒性程度上有明显差异,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的角度综合考虑,“解释”是“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铅、水银、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排除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
二是强调自动监视数据伪造行为的处罚。 《解释》规定,要点污染单位篡改自动监视数据、伪造或干扰自动监视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时,必须认定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这项新规定对比较有效地防止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的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固疾病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违法减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机构和个人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可以增设以上两项规定,使行为人无法补偿,更对比地惩罚和预防犯罪。
四是考虑生态环境损害因素。 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规定,“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加强生产者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价格”。 “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明确赔偿额。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这个要求,“解释”确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之一。
颜茂昆指出,“解释”第三条相应完善了环境污染罪后果加重情节的“后果特别严重”认定标准。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认定“后果特别严重”,必须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确定了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督失职罪定罪的具体标准。 除环境污染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罪、环境监督失职罪等罪。 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与上述罪名相关的“严重损失公私财产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有罪判决标准 与《年解释》相比,相关标准更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了严格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三)确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 《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到重罚: (一)没有构成妨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妨碍公务等犯罪的(二)医院、学校、居民; (三)在重污染气象警报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限期纠正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逐步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环境污染后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失。 《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消除一切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时,可以从适当的大范围内解决。
(四)确定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解决规则。 在实践中,一点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降低生产价格,获得非法利益。 然后,行为者分工确定,互相合作,显示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形成了“龙”作业。 对于这种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者,而且要发源,追赶背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第七条重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解决规则,知道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提供或委托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处置,严重污染环境的,作为共同犯罪论所。
(五)环境污染犯罪竞争的解决几乎确定了。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是可能的,可能触犯多项罪行。 例如,没有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可能触犯环境污染罪和非法经营罪。 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污染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有可能触犯环境污染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的罪。 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处罚力度,《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确定“从一项重罪中基本断裂”,即构成环境污染罪和非法经营罪、危险物质投入罪等相关犯罪的,按照处罚的重规定定罪。
(六)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虚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在计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有时会伪造环评,有时会发生严重的虚假。 从源头比较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根据《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或负有重大责任,发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也有严重后果
(七)确定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定性及相关问题。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 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视系统,影响监视系统的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的公共说服力,误解环境决定,危害严重。 鉴于此,违反《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环境质量监视系统实施以下行为或者使他人实施以下行为,破坏计算机新闻系统的罪论处: (一)制作参数或者监视数据。 (二)干扰采样,使监视数据产生严重失真(三)破坏其他环境质量监视系统的行为。 从事环境监视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视数据、妨碍自动监视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视系统等行为的,应当受到重罚。
(八)确定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 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惩。 《解释》第十一条确定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时,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标准。
(九)确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 《解释》第十五条确定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性、有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纳入“有毒物质”范畴。 司法实践便于正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13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所列废物,进行涉案物质来源、发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作证及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 关于危险废物的量,可以综合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涉案公司的生产技术、物质消费、能源消费状况、接受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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