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新消法实施条例拟确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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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电工总局在该官网上发表了《顾客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意见书规定,经营者必须从收到商品返还之日起7天内将支付完毕的款项返还给客户,另外必须确定7天无故适用退货规定的一些情况。
根据意见稿,经营者不得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以下商品在顾客购买时确认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开封后商品性质发生变化,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
(2)一旦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差的商品
(3)销售时明示了接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意见书规定,经营者必须确定标识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商品,商品销售在过程中必须设置显著的提示流程,让客户确认。 客户购买时没有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退货7天。
此外,经营者必须从收到商品返还之日起7天内返还付给客户的款项。
另一方面,客户退货的商品必须完整。 商品本身、零部件、商标标识、采用证明书等能够维持本来的质量、功能的东西,被认为是商品健全的。 客户根据检查的需要打开商品的包装,或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功能,都不会影响商品的健全性。
另一方面,经营者对于没有理由完全恢复到初期销售状态的退货商品,可以作为新产品再次销售。 重新销售不能完全恢复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时,必须用明确的方法标记商品的现实状况。
标题:【新闻】新消法实施条例拟确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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