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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民法总则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这8个文案你值得了解

来源:全球招商加盟网作者:齐光望更新时间:2023-06-18 02:09: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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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作为民法典的“统帅”,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大体和通常规则,起着民法典整体的“定调”作用,法律制定实施后,直接影响我们个人的生活。

【新闻】民法总则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这8个文案你值得了解

记者整理了草案中的八个新副本,它们不仅与大家的权益密切相关,而且在这次常务委员会的小组审议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民法的基本效力勾结民法一直是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审判的民事主体的基本指南。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四个基本大体:自主、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草案基本上丰富,规定了平等、自主、公平和诚实信用。 另外,民事主体必须从事民事活动,亲自维护交易安全。 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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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孙宪忠委员:以前强调等价,现在强调民众的自发性。 比如,这件东西10元卖给你,1元卖给你。 只要老百姓自己愿意,就没有必要强调价格。 这符合市场规则。

【声音】

王明雯委员:提案将“自愿大体”的撰述改为“意思自治大体”,意思自治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从事民事活动自主表示意思,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终止其中的一个方面

2 .“不告状”可以考虑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一是将现在两年的通常诉讼时效期限延长到三年。 二是确定诉讼时效不适用的情况,要求停止侵害,要求支付包括排除干扰、消除危险在内的赡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等。 三是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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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李适时委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限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这个制度有助于促使权利人立即行使权利,维持交易秩序和安全。 诉讼时效制度明确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得自行约定。

【声音】

王明雯委员:建议延长普通诉讼的时效期限,现在从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正在进步。 但是,很多事件非常多,3年来不足以保护民事权利,因此为了更有力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再延长一点到5年。

3 .“遗腹子”也有继承权

未出生的婴儿能主张权利吗? 特别是涉及遗产继承和损害赔偿时,这个问题特别现实。

今后,这样的问题也许没有疑问,但在民法总则案中,关于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好处的保护,胎儿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解读】

莫文秀委员: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成为争论的焦点,为了保护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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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方新委员:现在的胎儿是指怀孕的胎儿,只要出生活着他就有权利。 但是,现在技术迅速发展,胎儿有这个权利,所以胚胎有相应的权利吗? 在技术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这些问题,特别是与产权、遗产继承等相关的许多新问题和现象出现,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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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的孩子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能否独立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具有限制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最低年龄是10岁。 草案将这个限制降低到6岁: 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以独立实施纯粹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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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李适时委员: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度和认识能力提高,适度降低年龄有助于从事适合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个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合法权益

【声音】

许为钢委员:六岁太小,不仅认识能力,心理上也受不了。 净利润的表现也受到大人和环境的影响,他没有这个能力。 我们以前把小学生分为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接受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我建议10岁比较好

5 .经常养活,剩下的也养活

儿童和精神病患者“保护”是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社会的共识。 但是,成人智力障碍者、因病智力障碍和失能的成人、老人长期在监护空白地带。

因此,民法总则案中确定了因智力障碍者和疾病等而失去认识能力或部分失去的成人也进入被监护人的范围。

【解读】

莫文秀委员: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智障者、因疾病等失去认知能力或部分丧失的成人也包含在被监护人的范围内,这意味着保护这样的人的人身财产权,应对老龄化,也有助于维持老年人的权益。

【声音】

郑功成委员:没有孩子的老年人面临监护问题,有孩子但孩子不孝顺的老年人也面临监护问题。 以前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比较有效地介入,有邻里互助、亲友关怀,那么好的以前就传来了文化,现在确实不同了,迫切,需要建立更明确完善的监护制度,如何未成年人,失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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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不再是法定监护人

调整监护人的范围是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新副本,草案取消了现行民法通则中单位承担监护人职责的规定,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解读】

李适时委员: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第一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职工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而且,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迅速发展,具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加,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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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丛斌委员:单位对员工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取消单位的监护责任和权利,和我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文化要求有些偏差,立法还是认为单位应该对其员工承担一定的义务。 废除这里作为监护人制度是不合适的,希望慎重考虑。

7 .父母虐待孩子会“互换”

在生活中,父母经常长时间殴打、虐待、冻结饥饿和严重伤害孩子。 面对这些情况,局外人是不管理还是不能管理? 预计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民法总则案中,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忽视监护的职责,或者在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同时拒绝将监护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别人,成为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等情况之一。 原监护人被取消监护人资格后确实悔改的,根据其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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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李适时委员:根据草案,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取消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确定规定取消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等。

【声音】

韩晓武委员:草案第35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大致是说。 比如“确实有悔改”,你怎么想? 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可以说用具体的证据认定并不容易。 建议删除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如果保存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制度,恢复的条件根据撤回的条件,制定具体的、操作性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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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虚拟财产”必须受到保护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快速发展的需要,草案中规定了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将具体权利或互联网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对象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草案将数据新闻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解读】

莫文秀委员: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大数据的活用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它们的法律性质现在非常模糊。 草案将“数据新闻”的确定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新闻正式成为新的民事权利对象,以适应网络和大数据时代快速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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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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