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官方:从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超标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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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电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报道,安监总局最近发表了《防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八条规定》的情况证明,职工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 根据
,《防止使用者职业病危害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于去年3月23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事务会议上审议通过,3月24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上颁布实施。

根据证明,《八条规定》以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告通告、定期检查、训练教育、健康管理等8个方面为中心,对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使用者提出要求,由“八个必要、八个严禁”组成,共计225
(一)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止责任制,严禁责任在不违反违法的情况下生产。
该规定的比较问题是,目前使用者特别是中小微型使用者职业病防治主体的责任没有落实,使用者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不确定,违法生产现象频发,将上述情况
违反该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责令修改。 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必须保证事业单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的环境下工作。
这项规定的比较问题是,工人长时间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的地方工作容易导致职业病。 这个使用者必须使用先进的技术、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比较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从根本上保证职场环境职业病危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目前,一点使用者在技术、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岗位职业病危害超标的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的规定提出了确定要求。

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警告,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或者命令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比较有效的运行,严禁不设置回避使用。
这项规定的比较问题是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比较有效的运行是管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 为了节约价格,有些使用者不设置。 有些使用者的防护设施不使用,配置,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本条的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不服从规定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和采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或者命令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停止建设、关闭。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查、检查的,或正常运行、录用状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或者命令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

(四)必须为工人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分发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
这个规定的比较问题是为工人提供个人录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职业病预防的最后防线。 目前,有的使用者不为工人分发防护用品,或者分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 一家公司为了降低价值成本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因为这个要求必须为使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

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没有提供个人采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采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情况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改,逾期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或者命令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

(五)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应当设置警告标识和告知卡,严禁掩盖职业病危害。
这个规定的比较问题是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使用者对劳动者的法律义务。 在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设置警告标识和告知卡是使用者在该事业单位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 警告可以引起工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工人的预防意识,提高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能力。 现在,有些使用者有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工人往往不能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操作。 本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告通知提出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警告,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显眼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和中文警告证明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警告,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或者命令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 ”。

(6)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严禁制造虚假,减少检查遗漏。
该规定的比较问题是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查是使用者掌握其岗位职业病危害和程度,检查使用者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第一方法。 现在使用者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查,有些使用者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气贯通,制造虚假。 本规定对定期检查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检测和评价就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警告,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或者命令有关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关闭。

(七)必须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训练,严禁不训练或者不训练。
本规定的比较问题是,进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训练,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促使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疗法、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采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是劳动者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现在,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训练,或者如果劳动者训练不合格就在单位进行作业。 本条的规定对职业卫生训练提出了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训练,或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必须组织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文件,严禁不体检。
这个规定的比较问题是,在使用者组织工人上岗前,工作期间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提前发现疑似职业禁忌症的职业病,尽快采取措施使上述人员更不受危害。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文件是工人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 现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工人制作职业健康管理文件。 本条的规定对这两项事业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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