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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裁量? 国家赔偿“四问”待解

来源:全球招商加盟网作者:齐光望更新时间:2023-05-06 00:05: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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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观察到,这些事件使国家赔偿制度中一直存在的争论回到公共视野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如何裁量的? 财产的间接损失应该赔偿吗? 索赔费用应该赔偿还是怎么赔偿? 法定赔偿以外的“暗补”合理吗? 记者采访了律师、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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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量化的“精神损失”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立康对记者说,他代理的辽宁原涉黑集团袁家诚事件的被告人之一卓越,年11月被辽宁营口中院宣判无罪,731天卓越最终获得国家赔偿18万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7万元,精神损害
师立康向上级法院申请在高度的今年1月将精神障碍抚慰金增加到17.7万元,“关闭731天,得到的精神障碍抚慰金只有1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5.6%”。 这个比例对律师来说太低了。 根据相关司法的说明,精神损害抚恤金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以下,但这个比例近年来屡有突破——陈满事件占49%,张氏叔侄事件占69%,念斌事件占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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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律师表示,如果精神损害抚恤金没有具体标准,申请人不仅因为缺乏确定的指导而无法适应,而且赔偿义务机构也可能没有根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目前被告人拘留时间的长短、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多次申诉、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的差异,可能会影响精神障碍抚恤金的高低。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王敬波教授认为,轻微事件的精神损害抚恤金必须过度考虑领导的关心、舆论等“不正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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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敬波建议,应该考虑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状况、拘留期间、事件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和无罪的原因等因素。

一点钟已经试水了。 例如,年,广东省公检法机共同发表了《关于国家赔偿事业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恤金的几个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更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量化标准---丧失人身自由的时效性为首要依据,20日、2个月、。 最低等级品以20天以下1000元为上限,精神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最高10年以上以20万元为上限,精神损害结果特别严重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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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张步峰教授认为每个案例情况都不同,有必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是,法院可以参考广东的方法,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约束裁量权、完全赔偿标准。

间接损失是怎么定义的? 我应该赔偿吗?

福建商人江先路于2009年投资成立了会址,年,他卷入租赁纠纷,因涉嫌集体暴行被判处死刑,会址5天后宣布破产。 经过再审、上诉等,去年11月,厦门中院在终审时认定江先路无罪。

江先路家族提出了2.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公司破产造成的损失达到2.25亿元。 江先路的妻子对记者说,如果不拘留,他们可以用名义上的其他财产解决租赁纠纷,但一旦江先路被拘留,原来的伙伴就来找房子,如果没有江先路,公司确实会陷入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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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江先路的家人试图挑战国家赔偿中的“间接损失”魔法。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通常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以获利的损失,即,应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因侵权行为的侵害而得到。 在此事件中,严格意义上,江先路的许多财产损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但拍卖或出售的财产损失是原始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不包括在国家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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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财产损失赔偿的前提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本案的监护权行为比较人身权,因此家属主张的公司损失不是监护权造成的,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丁兆增告诉记者,江先路人身自由因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受到损害,造成经济损失是不争的事实,但现在的法律不能合理弥补经济损失,这违背了国家赔偿的立法精神。 “立法者关于国家赔偿法,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对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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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赔偿法立法有关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国家赔偿的重点之一是“直接损害赔偿”,即“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遵循直接损害赔偿,但不赔偿间接损害。 即使是必然受益的损失”。 “间接损失,比如你拉我的车,我的车有可能拉货,拉三年可能就能赚几万元。 这个损失不明显。 商业投资有风险,所以不能获得稳定的利益。 那样的话,计算损失额就不容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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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兼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陈春龙对记者说,国家赔偿法进一步扩大刑事赔偿范围,将现行《慰安性标准》调整为《补偿性标准》,不以法定赔偿为限度,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将受害者在国家机关侵权过程中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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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费用要赔偿还是怎么赔偿?

记者观察到,许多平反者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提出了住宿费、交通费、印刷费、律师费等投诉费用。 但是,从舆论关注的大事件来看,这些要求几乎没有得到支持。

索赔费用可以支持吗? 各省级法院这个方法不同。 马怀德教授认为,问题是国家赔偿法中法定赔偿的大体,即法律规定的损害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方法和金额支付赔偿金。 "有些损害是实际发生的,例如诉讼费、诉讼费,但不包括在法定赔偿的标准内,如果有些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就不能向他支付这笔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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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家赔偿法的另一个基本的“直接损失”没有明确定义,“这是留给法官说明的馀地,既有将诉讼费、访问费包含在直接损失中的法官,也有不包含在内的法官,导致实际操作的差异”。

这些损失可以赔偿吗? 我不应该赔偿吗? 马怀德说应该赔偿,但由于确实找不到确定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在制定下一个国家的赔偿法时,呼吁将赔偿范围从法定赔偿和直接损害赔偿变为合理赔偿。 如果是合理的损失就要赔偿,一种说法不仅限于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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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试图更改的地方。 年,浙江高院在《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1)》第12条中,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款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直接根据损失给予赔偿。 什么是直接损失,最高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索赔人多要求赔偿律师费用、多年上诉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有一定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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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认为,只要不超过受害者的实际支出,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明确适当的赔偿金额,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列入赔偿范围,让受害者提起诉讼。

马怀德建议标准和尺度应该统一,“必须通过法律的方法,至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明确具体有那些费用。 ”。

模糊的“法外赔偿”

实际上,除了存在国家赔偿之外,还在很少的地方“暗中”向少量的平反者支付“法外赔偿”。

多个平反者及其国家赔偿代理律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确认了这一现象的存在。 最多的“法外赔偿”额可以占“法定赔偿”的一半,除此之外,住宅、社会保障、安置费等优惠也体现在“法外赔偿”的协议中。 也有人说,得到“法外赔偿”的前提是对方不再追究责任,或者承诺将赔偿额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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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安慰性大体上是直接损失赔偿等大体,其实践无论是产权损失还是人权损失客观上都不高,因此“法外赔偿”的利益提高了申请人得到的赔偿额,更完善了权利,促进了充分救济,处理争议 但是弊端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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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的行使一定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认为,如果默许提供法外赔偿,在同类案件中赔偿申请人的要求可能不同,最终得到的赔偿额不同,“结果不公平”。 另外,“法外赔偿金”也是公共经费的一部分,如果允许其存在,有可能反映出一部分地方政府的公共经费支出和管理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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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也认为“法外赔偿”应该不用而不用。 “如果目的是为了安慰别人,不应该赔偿的也要赔偿,我认为不合适。 》建议增加精神抚恤金的赔偿额可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但基本上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法定标准和范围内进行赔偿,“毕竟是国库资金,赔偿必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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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将来在各地政府能够负担财力的前提下,也许可以允许对所谓的“法外赔偿”进行灵活的解决。 例如,设定最低值,但如果不设定上限,政府的财力就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弱的情况下可以最低额补偿。 也允许法院提供正当的司法救济,帮助申请人获得补偿,不走法外之路。 但是,最根本的方法还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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